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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紓困基金貸款

醫療健康 全台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協助因經濟困難而無法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者。申請對象需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相關規定,例如中低收入戶、主要負擔家計者死亡或失業、身心障礙、罹患重大傷病等情形。此貸款無額度限制,自申貸日起一年後開始清償,且借款期間無需負擔利息。款項將由健保署直接撥付醫事服務機構或繳納保險費,申請人無法直接取得現金。
・對象(須符合):被保險人因經濟困難而無法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應向醫事服務機構繳納依健保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尚未繳納部分;經濟困難情形須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對象(符合任一):經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且取得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證明;主要負擔家計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死亡未滿 2 年,依戶籍之除戶資料證明;主要負擔家計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行蹤不明列報有案未滿 2 年,經向警察機關報案且取得未經銷案達 6 個月以上證明;主要負擔家計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持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依尚在效期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證明;主要負擔家計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罹患重大傷病或患病須長期療養不能工作,依最近一個月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文件,足以證明;主要負擔家計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懷胎 6 個月以上或分娩 2 個月以內,依最近一個月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文件,或子女之出生證明,或其戶籍資料,足以證明;主要負擔家計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入營服役或服替代役,役期尚有 6 個月以上,依兵役單位或服役單位開立之證明文件,足以證明;主要負擔家計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在監所服刑,刑期尚有 6 個月以上,依監所服刑通知書或服刑監所開立之證明文件,足以證明;主要負擔家計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於申請時失業達 6 個月以上,依前一工作單位之離職證明書、相關機關之停歇業證明,或向公立就業輔導機構填寫之求職登記表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足以證明;家庭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配偶或共同生活之血親,罹患重大傷病,需人照顧,依最近一個月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文件,足以證明者;家庭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單親,須獨自扶養未成年之子女,依戶籍資料、訴狀及司法機關收受之證明文件、法院判決書影本、保護令影本、警察處理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警察局報案單影本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個案輔導資料,足以證明者;家庭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直系卑親屬亡故,須獨自扶養該卑親屬之未成年子女,依戶籍資料,足以證明者;家庭發生火災、天然災害及其他重大事故,致無力繳納保險費時,得檢具證明文件,送請保險人專案認定為經濟困難
・無息貸款:清償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應向醫事服務機構繳納之自行負擔費用
・貸款金額:無額度限制
・清償方式:自申貸日起 1 年後開始清償
・撥款方式:款項由健保署直接撥付醫事服務機構或繳納保險費,申請人無法直接取得現金
・申請:由被保險人持身分證及經濟困難資格證明向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現場提出申請;委託他人至現場辦理者,除附經濟困難證明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須由受託人持受託人之身分證並加填委託書辦理
・📍10055 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樓
・已核准之貸款,尚未到第一期還款日,或已屆還款日卻沒有按時清償,在未依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前,無法再次申請貸款;申請人若符合所有土地在 2 筆以上或所有房屋在 2 筆以上情形,但其所有土地之公告現值與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價格不超過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對於家庭財產之不動產所公告當年度一定金額者,仍視為無清償能力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youthfirst.yda.gov.tw/index.php/subject/content/55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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