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發布此項說明,澄清已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房地所有權人,若因故讓親友將戶籍遷入該屋,只要沒有實際租賃行為,且房地仍符合自住條件,原有的優惠稅率將不受影響。自住用房屋需符合無出租或營業、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自用住宅用地則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營業用,並有面積限制,且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此項說明確保符合條件的民眾權益不受影響。
・對象(須符合):房屋無出租或營業情形;房屋供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房屋 3 戶以內;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土地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內,或非都市土地面積在 700 平方公尺以內;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房屋稅: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
・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802721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8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 ~ 12:00 下午1:30 ~ 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