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房屋稅依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例如從營業用改為自住住家用,或符合特定非自住住家用條件(如勞工宿舍、長照機構),應於每年房屋稅開徵前 40 日(即 3 月 22 日,遇假日順延)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及時申報可讓房屋稅適用較低稅率,例如自住住家用稅率,條件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 3 戶以內,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逾期申報者,較低稅率將自次期開始適用。
・對象(須符合):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
・對象(符合任一):房屋供自己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 3 戶以內;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及其附設餐廳;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適用較低之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申請: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802721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8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 ~ 12:00 下午1:30 ~ 5:30
・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開始適用。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即日起至 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