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鼓勵民眾參與環境保護,特別推出檢舉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凡民眾發現新北市轄內固定污染源有違規事實,並於發現後 15 日內向環保局提出檢舉,經查證屬實且裁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罰鍰者,檢舉人即可依實收罰鍰金額的比例獲得獎勵金。一般檢舉案件最高可獲 5 % 的獎勵金,若檢舉人曾為或現為被檢舉人的受僱人,獎勵金比例可提高至 10 %。此舉旨在鼓勵全民共同監督環境,維護空氣品質。
・對象(須符合):發現新北市轄內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實的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於發現違規事實 15 日內提出檢舉;提供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聯絡方式;提供違反本法之污染事實、時間、地點或其他可確認位置之敘述;提供可供佐證之照片、影片或其他證據資料
・檢舉獎勵金:每一檢舉案件核發比率不得超過實收罰鍰金額 5 %
・檢舉獎勵金(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核發比率得提高至實收罰鍰金額 10 %
・申請:言詞、書面或其他方式向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檢舉
・獎勵金核發應扣除依所得稅法規定稅款及匯款手續費
最高10萬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ww3.moenv.gov.tw//Public/Bus_Note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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