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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臺中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計收基準優惠

居住生活 臺中市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訂定此租金計收基準,針對承租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的民眾或單位提供租金優惠。符合特定條件的承租人,其土地或建築物年租金可依原租金金額的 60 % 或 50 % 計收。優惠對象包含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作自用住宅使用,以及土地供農業經營或騎樓供公眾通行等情形,旨在減輕特定對象的租賃負擔。
・對象(須符合):承租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出租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
・對象(符合任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或學校作法定業務或設立目的使用;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或外僑學校使用;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設有戶籍並作自用住宅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承租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有戶籍並作自用住宅使用(優惠面積最高以 100 平方公尺為限;部分作自用住宅使用者,於可優惠面積 100 平方公尺內,依房屋稅課稅明細表所載自住用面積占總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經認定為明溝或暗溝供公共排水使用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優惠:依原租金金額 60 % 計收
・市有非公用土地租金優惠:依原租金金額 50 % 計收
・📍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1樓及7樓
・🕒8:00-17:00,中午休息時間:12:00-13:00,彈性上下班時間:8:00-8:30、17:00-17:30
・承租人如符合二種以上優惠條件或依其他法規規定得享有租金優惠者,僅得擇一適用

資料來源:https://www.finance.taichung.gov.tw/2494269/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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