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開放街頭藝人申請登記,核發街頭藝人證。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符合特定條件之外國人皆可申請。成功登記者可於彰化縣公告開放的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並以打賞、定價等方式有償展演。申請每年辦理兩次,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登記費。
・對象(須符合):年滿 16 歲(含)以上
・對象(符合任一):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 3 年
・登記費減免: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登記費
・申請:依申請書格式檢附相關文件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
・📍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申請者(限個人)應繳納登記費 200 元;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者應繳納 200 元;街頭藝人證遺失或毀損補發,一年以一次為限;街頭藝人證補發或內容變更後,效期至原證有效期限屆滿為止;街頭藝人於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前,須向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展演許可;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應遵守相關法令及管理規範,並將街頭藝人證揭示於活動現場顯著位置;不得將街頭藝人證轉讓或供他人使用;應現場創作,不得從事、販售與街頭藝人證核准項目不符之藝文活動、物品或勞務,非現場創作之展示品不得於現場販售;不得有妨礙交通、占用道路、影響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之行為;活動音量須遵守噪音管制法及本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及地區或場所公告內容;活動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種族、性別歧視或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不得影響公共空間管理單位許可之其他活動;活動內容須符合智慧財產權法令相關規定,不得侵害他人權益;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現場回復原狀;如有毀損,並應負責賠償;應衡酌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保險
每年 3/1 ~ 3/31
每年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cp.aspx?n=1232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