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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元→彰化縣街頭藝人申請登記作業

財經金融 彰化縣

【內容簡介】

・彰化縣政府文化局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開放街頭藝人申請登記。凡年滿 16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符合資格之外國人,可申請街頭藝人證,憑證在彰化縣公告的公共空間從事表演、視覺藝術或創意工藝等有償藝文活動。申請每年分兩梯次辦理,分別為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及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證書效期三年。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 200 元登記費。申請人需檢附申請書等文件,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證書。完成登記後,街頭藝人仍需向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展演許可,並遵守相關規範。
・對象(須符合):年滿 16 歲(含)以上
・對象(符合任一):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 3 年
・申請登記費:200 元
・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費:200 元
・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費用
・申請:依申請書格式檢附相關文件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
・📍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完成登記後,須向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展演許可;應遵守相關法令及管理規範;應將街頭藝人證揭示於活動現場顯著位置;不得轉讓或供他人使用;活動內容須現場創作,不得販售與核准項目不符之物品或勞務;活動音量須遵守噪音管制法;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現場回復原狀;應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保險

【金額/折扣】

最高200元

【期間】

每年 3/1 ~ 3/31;每年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News_Content.aspx?n=79&s=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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