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特別針對符合資格的街頭藝人提供登記費減免。凡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申請彰化縣街頭藝人證時可免繳 200 元登記費。申請人需年滿 16 歲,並於每年 3 月或 9 月的指定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彰化縣文化局提出書面申請。此舉旨在減輕特定族群從事藝文活動的經濟負擔,豐富公共空間的人文風貌。
・對象(須符合):年滿 16 歲(含)以上;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或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或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未滿 18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對象(符合任一):具身心障礙身分,並檢具政府核發有效之證明文件;具低收入戶身分,並檢具政府核發有效之證明文件
・街頭藝人登記費:免繳 200 元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提出書面申請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申請者限個人;街頭藝人證遺失或毀損補發一年以一次為限,補發效期至原證有效期限屆滿為止;變更姓名住址應填具變更申請表提送本局,變更後之證書效期至原證有效期限屆滿為止;跨類別申請應分類別提出書面申請
最高200元
每年 3/1 ~ 3/31 及 每年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News_Content.aspx?n=91&s=5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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