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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000元→苗栗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補助

綜合津貼 苗栗縣

【內容簡介】

・苗栗縣政府提供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旨在協助因父母失業、重病、離婚、失蹤、家庭暴力、雙亡或未婚懷孕等因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滿 18 歲兒童及少年。符合資格者,每人每月可獲得 3,000 元的補助,扶助期間原則為 6 個月,經評估後最長可延長至 12 個月。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交申請書、切結書、財產所得證明及相關佐證文件,經社工員調查評估後核准撥款。
・對象(須符合):籍設苗栗縣或實際居住苗栗縣超過 6 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滿 18 歲兒童及少年;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5 倍;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低於 150,000 元;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低於 6,500,000 元;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 3 個月生活陷困,經評估需要經濟協助;申請或領取本扶助之家庭,應接受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之社工員進行關懷訪視評估及其他相關協助
・對象(符合任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未滿 18 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 18 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緊急生活扶助:每人每月補助 3,000 元,扶助期間以 6 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 12 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 1 次為限
・申請: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但無戶(國)籍人口得向居住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上午 8:00 ~ 12:00、13:00 ~ 17:00(彈性上班時間:上午 8:00 ~ 8:30)
・補助款由本府按月撥入申請人或受扶助對象之郵政存簿帳戶。領取扶助費用應支用於兒童及少年之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社工員將評估費用支出情形及兒童少年基本需求被滿足狀況,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補助。扶助原因消失應即停止補助。受理個案申請時間應為 30 天,各鄉鎮市公所業務承辦員需控管案件進度。申請案件經本府複審後,各鄉鎮市公所應函知申請人審查結果。如申請人原申辦福利項目資格不符時,公所應於本府回覆核定結果 10 日內輔導轉請其他相關福利項目

【金額/折扣】

最高3,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miaoli.gov.tw/News_Content2.aspx?n=295&s=93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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