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在參與服勤期間,可依據本標準領取服勤津貼。這項津貼由辦理機關(構)依公告的基本工資按日計算發給。申請對象為實際參與民防服勤的人員,但若已依其本職身分或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關津貼者,則不得重複領取。津貼將在人員解除服勤召集後的兩個月內,以現金、公庫支票或直接匯入金融機構帳戶的方式發放。
・對象(須符合):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服勤的人員
・服勤津貼:依公告基本工資按日核計發給
・申請:辦理機關(構)應於民防團隊編組人員解除服勤召集二個月內,以現金、公庫支票或劃入金融機構帳號方式發給本津貼
・服勤日數自報到之日起至解除服勤召集之日止,依實際服勤日數核計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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