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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旨在保障無依兒童及少年的權益,確保他們獲得妥善照顧。本辦法規範醫事人員、社工、教育人員、警察等專業人士,以及一般民眾,在知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將立即進行訪視調查,並協尋其父母或監護人。若無法尋獲或父母不適任,將安排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寄養家庭或福利機構,提供醫療診察、出養媒合服務,並於出養或安置結束後持續追蹤輔導一年,以確保其最佳利益。
・對象(須符合):為無依兒童及少年;係被遺棄或走失者;父母或監護人經評估不適任或經通知仍不領回該兒童及少年
・安置服務:將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安置機構或適當之處所
・醫療診察:將無依兒童及少年送醫療院所診察
・協尋服務:協尋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
・出養媒合服務:委託經許可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出養
・福利服務:為無法出養之兒童及少年,擇定適當之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予以安置,並定期追蹤評估及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追蹤輔導:於出養或結束安置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續予追蹤、輔導及協助,期間為 1 年
・申請: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應於 24 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般民眾亦可以相同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通報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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