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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為確保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本法設立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當受害人因事故汽車無法查究(如肇事逃逸)、事故汽車未投保強制險、事故汽車未經同意使用或管理,或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強制險契約的車輛,導致無法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時,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補償項目包含傷害醫療費用、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旨在提供受害人及其家屬基本的經濟支持。
・對象(須符合):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本人或其遺屬;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對象(符合任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失能給付
・死亡給付
・申請: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請求權人請求保險給付之權利及未經請求權人具領之保險給付,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FilesType.aspx?DataId=G0390060&m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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