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提供祭祀公業申請土地價金的服務。當祭祀公業的土地因權屬不清由政府代為標售後,扣除行政費用、地籍清理獎金及稅賦的餘額會存入保管款專戶。祭祀公業可在保管款儲存之日起 10 年內,檢附證明文件向民政局申請發給這些土地價金。申請經審查無誤並公告 3 個月無異議後,將按扣除應納稅賦後的餘額,加上保管款專戶的實收利息發給。若土地經二次標售仍未完成而登記為國有,祭祀公業仍可在登記完畢之日起 10 年內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對象(須符合):為祭祀公業;其土地已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已存入保管款專戶;於保管款儲存之日起 10 年內提出申請
・土地價金: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 5 % 行政處理費用、0.5 % 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
・登記為國有土地價金: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
・申請:向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提出申請
・📍830201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週一至週五 AM08:00~PM17:30
・保管款專戶儲存之日起 10 年內未申請發給者,賸餘款項歸屬國庫
自保管款儲存之日起 10 年內
資料來源:https://cabu.kcg.gov.tw/web/DistrictE/AncestralWorshipAssociation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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