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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26-05-13 已過期

【內容簡介】

・財政部與經濟部共同發布修正「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自 2026/05/13 生效。此原則旨在鼓勵外國營利事業將專利權、商標權、電腦程式著作權或技術服務引進台灣的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核准後,外國營利事業可申請免納所得稅。申請者需在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提出申請,核准後可享有最長 3 年的免稅期間,以促進國內產業技術升級與發展。
・對象(須符合):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或技術服務予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發電業);技術合作能生產或製造新產品、增加產量、改良品質、減低生產成本或提供新生產技術(針對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發署)或經濟部能源署(能源署)專案核准;外國營利事業所屬國家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或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針對專利權);提供之專利權、商標權及電腦程式著作權,以提供營利事業自行使用者為限
・權利金免納所得稅:適用於提供專利權、商標權、電腦程式著作權
・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適用於提供建廠所需之生產方法、製程設計、工程所需基本設計或細部設計及機器設備設計之技術服務(製造業、技術服務業)
・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適用於提供建廠所需之規劃、工程基本設計或細部設計及機器設備設計之技術服務(發電業)
・核准免稅適用期間:自申請日起算 3 年,或契約生效日起算 3 年,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
・申請: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經濟部能源署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檢具核准函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
・- 營利事業支付其外國關係企業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經核准依本條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評估其所列報之成本或費用金額是否符合常規;其經評估不符合常規,且有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者,應自行按常規調整,其超過常規部分之金額,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

【期間】

即日起至 2026-05-13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5551&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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