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減輕電動車輛產製廠商及進口人的資金壓力與行政負擔,預告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新規定將允許符合條件的電動車輛,在出廠或進口前,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具結免稅放行,待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後再辦理銷案。此舉取代了現行先繳稅再申請退稅的流程,有助於提升廠商資金運用效率。此修正草案預計於 2027/01/01 起施行,廠商可於施行後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此項免稅程序。
・對象(須符合):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產製或進口符合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電動車輛
・電動車輛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放行:減輕廠商資金積壓及行政成本
・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超過免徵金額者:超過部分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按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稅率減半徵收
・申請:產製廠商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進口人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臺北市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 經核准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之電動車輛,應於出廠或進口放行之次月一日起算一年內,完成申領牌照登記並辦理銷案
2027/01/01 ~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join.gov.tw/policies/gazette/metaId/165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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