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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財政部經濟部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審查原則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26-05-13 已過期

【內容簡介】

・本原則旨在提供外國營利事業,針對其從台灣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所收取的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申請免納所得稅的機會。此項免稅適用於符合特定技術合作條件、專利權、商標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授權,或為建廠提供技術服務等情況。申請者需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專案核准,並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後可享有最長 3 年的免稅期間。此政策旨在鼓勵關鍵技術引進,並要求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的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於 15 %。
・對象(須符合):外國營利事業(指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者);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免納所得稅案件;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經濟部能源署專案核准;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適用免納所得稅;專利權、商標權及電腦程式著作權以提供營利事業自行使用者為限
・對象(符合任一):提供專利權予營利事業,對該營利事業之產品或勞務能生產或製造新產品、增加產量、改良品質、減低生產成本或提供新生產技術,且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專案核准確有實質技術引進,屬關鍵技術而國內無法提供,或國內可提供惟其效能無法滿足營利事業產品規格要求者(外國營利事業所屬國家應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或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且專利權以提供第五點第三項規定之產業使用為範圍);以其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有案之商標,授權屬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技術合作廠商使用,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且與我國技術合作廠商之商標併列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並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專案核准者;以其依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以技術合作方式授權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利用,並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專案核准者;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專案核定符合第五點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二十款規定產業之股份有限公司,於工廠開工以前洽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建廠所需之生產方法、製程設計、工程所需基本設計或細部設計及機器設備設計之技術服務,並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專案核准者;發電業屬於股份有限公司者,於電廠開工以前洽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建廠所需之規劃、工程基本設計或細部設計及機器設備設計之技術服務,並經經濟部能源署專案核准者
・免納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核准免稅適用期間最長 3 年
・申請: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經濟部能源署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
・專利權以提供精密機械及智慧型自動化產業、車輛產業、高值化金屬材料產業、風力發電產業、太陽能產業、新世代通訊及智慧手持裝置產業、智慧電子及零組件產業、顯示器產業、LED照明產業、雲端運算產業、高值化石化產業、高值化紡織產業、光電電子用化學材料產業、保健食品產業、生技產業、資源再生產業、水再生利用產業、氫能燃料電池產業、航空及無人機產業、船艦產業、設計產業使用為範圍。營利事業支付其外國關係企業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經核准免稅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評估其所列報之成本或費用金額是否符合常規。

【期間】

即日起至 2026-05-13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eguploadpubWrapper?metaid=165551&file=/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2085/ch04/type2/gov30/num5/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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