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與經濟部共同修訂此審查原則,旨在提供外國營利事業在與國內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進行技術合作時,其所收取的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可免納所得稅。此政策適用於 2011/01/01 後簽訂的合作協議,鼓勵國內企業引進關鍵技術,促進產業升級。合作項目涵蓋專利權、商標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的授權,以及建廠技術服務,但需經經濟部工業局或能源局專案核准,並符合特定產業及技術引進條件。
・對象(須符合):國內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定義)與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外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定義);雙方於 2011/01/01 後簽訂技術合作協議;技術合作經經濟部工業局或能源局專案核准;外國營利事業所屬國家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或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專利權、商標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需提供營利事業自行使用;合作產業需符合審查原則第五點第三項列舉之 20 項產業範圍
・對象(符合任一):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予營利事業,能生產或製造新產品、增加產量、改良品質、減低生產成本或提供新生產技術;外國營利事業以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商標,授權屬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技術合作廠商使用,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且與我國技術合作廠商之商標併列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外國營利事業以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授權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利用;經經濟部工業局專案核定符合第五點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十八款產業之股份有限公司,於工廠開工前洽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建廠所需之生產方法、製程設計、工程基本設計或細部設計及機器設備設計之技術服務;發電業屬於股份有限公司者,於電廠開工前洽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建廠所需之規劃、工程基本設計或細部設計及機器設備設計之技術服務
・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
・申請:需經經濟部工業局或經濟部能源局專案核准
・營利事業支付其外國關係企業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若經評估不符合常規且有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其超過常規部分之金額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
2011/01/01 ~ (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6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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