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為鼓勵民眾參與水污染防治,特訂定本獎勵辦法。凡民眾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裁處罰鍰達一定金額者,即可依規定申請獎勵金。獎勵金最高可達實收罰鍰金額的 30 %,視檢舉內容與檢舉人身分而定。檢舉人需提供具體事證及個人聯絡資訊,並確保非匿名或公職人員。獎勵金將於行政處分法定救濟期間後核發,並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領取。
・對象(須符合):檢舉人提供相關事證,經查證屬實並據以裁處罰鍰;實收罰鍰金額達 100,000 元以上(依檢舉人提供事證)或 6,000 元以上(以撰寫程式或分析水污染防治公開資料方式檢舉);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所列之違法情形之一
・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金:實收罰鍰金額之 10 %為上限(一般案件)
・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金:實收罰鍰金額之 30 %為上限(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
・獎勵金核發原則:依檢舉人所提事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在上限範圍內核給不同比率
・獎勵金核發原則: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僅獎勵最先檢舉者
・獎勵金核發原則: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以該案件核給之獎勵金平均分配
・申請:書面、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上網方式檢舉
・📍30051 新竹市中正路 120 號
・經核定發給獎勵金之案件,通知檢舉人於文到 3 個月內領取,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law.hcc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8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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