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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桃園市政府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建購及修繕住宅要點

居住生活 桃園市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提供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協助改善居住環境與提升生活品質。設籍桃園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的原住民,若符合家庭收入、動產、不動產等經濟條件,且為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繼承人,即可申請。建購住宅每戶最高補助 240,000 元,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 150,000 元,用於屋頂、外牆、衛浴、無障礙設施等修繕項目。申請人需備齊相關戶籍、財稅、房屋證明及切結書等文件,依公告受理期間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應為成年人或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自然人;申請人戶籍應與申請補助之住宅同址;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 3,100,000 元,每增加一人,增加 300,000 元;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 9,400,000 元,以 9,400,000 元為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經查全家人口另有房屋坐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 100,000 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損害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若申請建購住宅:建購住宅於取得建物次年度起算三年內;若申請建購住宅: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非屬違章建築(但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者,不在此限);若申請建購住宅: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若申請建購住宅:不曾接受本要點建購住宅補助(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若申請修繕住宅: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若申請修繕住宅:不曾接受本要點修繕住宅補助且近五年內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對象(符合任一):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房屋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限申請修繕住宅補助)
・建購住宅:每戶補助 240,000 元
・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 150,000 元
・修繕項目: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修繕項目: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修繕項目:衛生設備
・修繕項目:無障礙設施設備
・修繕項目:分間牆、門窗、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修繕項目:給水與排水設備及管線
・修繕項目:電氣管線
・修繕項目: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修繕項目: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修繕項目: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住宅內必要生活所需之修繕項目
・申請:依當年度公告受理期間向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各區公所)申請
・📍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經核定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案件以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為優先補助對象

【金額/折扣】

最高24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ip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1006&s=157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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