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為支持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的設立與營運,提供多項補助。這些補助涵蓋新設站點的開辦費、既有站點的年度設施設備費、日常營運所需的業務費、服務人員的薪資與專業加給,以及行政費和差旅費。本要點旨在確保文化健康站能提供優質的長者照顧服務,並鼓勵服務人員提升專業能力,共同推動桃園市原住民族的健康與文化發展。
・對象(須符合):執行單位(文健站);服務人員(針對專業加給及差旅費,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每年度推展原住民族長期照顧之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完成長照相關課程及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明書)
・開辦費:新設置文健站之辦公室設備、簡易廚房設備、公共安全設施設備、休閒康樂設備及照顧長者所需之相關設備等費用
・設施設備費:賡續關站滿 3 年之文健站,第 4 年開始每年最高補助 50,000 元
・業務費:舉辦活動之講師費、材料費、志工服務交通費、車輛租金及油料費、房屋租金、水電、瓦斯、文具、器材維修、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意外險、強制汽車責任險、乘客責任險、任意責任險、工作人員及志工保險費、點心費、餐點費、臨時酬勞費、聘用廚工、雇主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及勞工保險退休金等提供服務所需相關費用
・餐點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 100 元,依服務人數上限編列
・服務費:服務人員所需服務費及依相關法令辦理照顧服務員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專業加給:服務人員通過照顧服務員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定考試,或護理師、社會工作師、營養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者,每人每月加發 3,000 元服務費(同時具備兩種以上證照者擇一請領)
・行政費:每站執行單位每月補助 5,000 元
・差旅費:每站每月每位服務人員參加本府舉辦會議、在職教育訓練等支出差旅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0,000 元
・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收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涉及刑事者追究法律責任;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依規定繳回;執行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最高5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ip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1006&s=106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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