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協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居住安全,特別提供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符合資格的原住民家庭,建購住宅每戶最高可獲 240,000 元補助,修繕住宅每戶最高可獲 120,000 元補助,用於屋頂、外牆、衛生設備、門窗等修繕項目。申請人需為成年原住民,戶籍與申請住宅同址,並符合家庭收入、動產及不動產限額等條件。申請時需備齊相關文件,依當年度公告受理期間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為成年人或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自然人;申請人戶籍應與申請補助之住宅同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全家人口未超過 1 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 3,100,000 元,每增加 1 人,增加 300,000 元;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 9,400,000 元,以 9,400,000 元為準;申請建購住宅者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建購住宅於取得建物次年度起算 3 年內,且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非屬違章建築(但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者,不在此限);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申請修繕住宅者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自有住宅屋齡超過 7 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 5 年內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經查全家人口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 100,000 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損害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對象(符合任一):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房屋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限申請修繕住宅補助)
・建購住宅:每戶補助 240,000 元
・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 120,000 元
・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衛生設備
・無障礙設施設備
・分間牆、門窗、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給水與排水設備及管線
・電器管線
・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申請: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且備齊應備文件,依當年度公告受理期間向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1:00 至 5:00
・核定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個案,以各直轄市、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為優先補助對象。修繕住宅補助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且不得影響或違反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最高24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ip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1009&s=148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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