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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00元→高雄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綜合津貼 高雄市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權益,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訂定本補助辦法。本辦法提供設籍高雄市或合法居留並實際居住於高雄市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多項補助,包含緊急生活扶助、醫療、身心治療、訴訟、安置、房屋租金、子女生活及兒童托育等費用。部分補助項目設有家庭收入及財產限制。申請人需在受暴事實或費用發生後 6 個月內,向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2.5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一定金額;代理被害人申請之人不得為加害人
・對象(符合任一):設籍高雄市;非本國籍但合法居留且實際居住於高雄市者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以高雄市公告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準,最長不得逾 3 個月
・醫療費用: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最高補助 5,000 元(包含掛號費、健保自付額、診斷證明書、入住安置機構體檢費用及其他經評估相關必要費用),情況特殊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非屬健保給付範圍之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由醫療院所治療者: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標準
・個別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
・二人以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每小時最高補助 2,400 元
・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以 12 小時為限,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必要者得補助至 20 小時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最高補助 50,000 元,情況特殊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必要者最高得補助 100,000 元
・安置費用:依安置處所之收費標準覈實補助
・庇護安置於合法旅宿業者: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每次安置期間最長 14 日,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必要者得補助至 28 日
・庇護安置於合法旅宿業以外之機構或其他處所者: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補助期間最長 3 個月,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必要者得補助至 6 個月
・房屋租金及租屋衍生費用:
・房屋租金費用:每一被害人每月最高補助 5,000 元,最長補助 6 個月;被害人與親屬同住且每月租金超過 5,000 元者,每一親屬每月得增加補助 1,000 元,以增加補助 2,000 元為限
・租屋衍生費用:補助申請房屋租金補助者於租賃期間第一個月因押租金或家居用品等所生之費用,不得逾 5,000 元
・子女生活費用:每月補助被害人每一子女當年度基本工資之十分之一,最長不得逾 6 個月
・兒童托育費用:
・托育費用: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最長補助 6 個月
・臨時托育費用:每人最長補助 50 小時,其每小時補助金額以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計
・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必要之費用:依主管機關評估核定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申請緊急生活扶助、醫療、非屬健保給付範圍之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準用本辦法規定
・申請:向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四維行政中心 802221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鳳山行政中心 830201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補助(兒童托育費用除外,可申請差額);兒童托育費用應優先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津貼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khhr.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CDBEAEA5E149FDA&sms=00015989C49C2658&s=622D9C3969B19D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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