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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澎湖縣政府稅務局地價稅特別稅率及減免申請

財經金融 澎湖縣 期限 2017-09-22 已過期

【內容簡介】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公告 106 年度地價稅特別稅率及減免申請事宜。符合條件的土地所有權人,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用地、工業用地,以及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寺廟等事業用地,可申請適用 2‰ 或 10‰ 的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或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申請減免。申請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澎湖縣政府稅務局網站進行網路申報,或填寫申請書表並檢附相關證件臨櫃辦理。逾期申請者,將自次年期開始適用或減免。
・對象(符合任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都市土地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內,非都市土地在 700 平方公尺範圍內,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核定規劃使用者;或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已按核定規劃使用者;合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 條至第 17 條規定之公、私有土地
・自用住宅用地:按 2‰ 稅率計徵地價稅
・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用地:按 2‰ 稅率計徵地價稅
・工業用地:按 10‰ 稅率計徵地價稅
・工業用地以外之事業用地:按 10‰ 稅率計徵地價稅
・合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 條至第 17 條規定之公、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
・申請: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或澎湖縣政府稅務局網站(http://www.phtax.gov.tw)點選「地方稅網路申報」採網路申報方式申請,或填寫申請書表,檢附相關證件提出申請
・📍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 17 號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00-12:00 下午 13:30-17:30
・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或減免。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條件及用途未變更,免再申請。如適用或減免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應於 30 日內向本局提出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者,除追補應徵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 3 倍以下之罰鍰。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全戶戶籍遷出再遷入或所有權移轉,須重新申請始能適用

【期間】

即日起至 2017/09/22

資料來源:https://www.phtax.gov.tw/home.jsp?id=57&dataid=10255&act=view&dataserno=2017071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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