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提供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金。設籍臺北市一年(含)以上的身心障礙選手,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國家代表隊選手,並參與國際正式錦標賽獲獎且獲教育部頒發國光體育獎章或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獎勵,即可申請。指導這些選手的有功教練,若經教育部依相關辦法獎勵,也可申請。獎勵金金額依選手所獲國光體育獎章或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獎助金的 10 %發給,教練則依其獎金或獎助金的 5 %或 10 %發給。申請人需在中央主管機關核頒獎勵後 30 日內,備妥相關文件向體育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設籍臺北市一年(含)以上之市民;選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國家代表隊選手,並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獲獎,且獲教育部頒發國光體育獎章或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獎勵者;教練:指導符合上述選手資格之有功教練,並獲教育部依有功教練獎勵辦法或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獎勵者
・選手獎勵金:按其國光體育獎章獎助學金金額 10 %發給
・選手獎勵金:按其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獎助金金額 10 %發給
・教練獎勵金:依有功教練獎勵辦法獲頒發獎金者,按其獎金金額 5 %發給
・教練獎勵金:依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獲頒發獎助金者,按其獎助金金額 10 %發給
・申請:填具紙本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提出申請
・📍105037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0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至下午5: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中央主管機關核頒獎勵後 30 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