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政策允許在臺設有戶籍的新住民,其外籍父母可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最長可達 1 年。此舉旨在減輕新住民家庭在懷孕期間或照顧 2 歲以下親生子女時的育兒負擔,提供家庭人力調度的彈性,並有助於穩定家庭經濟基礎。符合資格的外籍父母,可在停留期限屆滿 180 日前,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外國人持停留期限在 60 日以上、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的有效簽證入國;其子女在臺設有戶籍
・對象(符合任一):子女懷孕;子女育有 2 歲以下親生子女
・外國籍父母在臺停留期間:最長可延長 1 年
・申請: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需在臺停留期限屆滿 180 日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s://www.pthg.gov.tw/News_Content.aspx?n=389C74C7BFF8870A&sms=8B92ABA7B0E7A88F&s=6204F16B1D7EB6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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