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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00元→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獎勵作業要點

財經金融 臺中市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鼓勵設籍臺中市年滿 45 歲以上失業勞工重返職場,特別推出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獎勵金。符合資格的勞工需經就業服務處推介就業,並於同一雇主連續工作滿 30、90、180 日後,可透過線上方式申請獎勵金。全時工作者最高可領取 10,000 元,部分工時者最高可領取 5,000 元,旨在活化中高齡人力資源並協助其穩定就業。
・對象(須符合):設籍臺中市;年滿 45 歲以上失業勞工;至臺中市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辦理求職登記;經核發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且於該文件有效期間內(180 日);經推介就業至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公立幼兒園或私立學校(工作機會限於臺中市轄區,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於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連續就業於同一雇主滿 30 日以上;核發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時,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紀錄(如加保於職業工會,得由個案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認定);請領獎勵期間須設籍本市;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每月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薪資未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非按月計酬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領取薪資未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二分之一(65 歲以上高齡勞工且確有實際提供勞務者不受此限制)
・就業獎勵金(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受僱滿 30 日最高發給 3,000 元,受僱滿 90 日最高發給 7,000 元,受僱滿 180 日最高發給 10,000 元,最長補助 180 日
・就業獎勵金(非按月計酬部分工時者):受僱滿 30 日最高發給 1,500 元,受僱滿 90 日最高發給 3,500 元,受僱滿 180 日最高發給 5,000 元,最長補助 180 日
・合併領取就業獎勵金期間,每人最高 20,000 元
・申請:線上方式向就業服務處申請,至臺中市政府服務 e 櫃台完成認證之電子信箱,點選就業獎勵金申請連結
・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有效期間為 180 日;個案未於該文件有效期間內推介就業者,該文件失其效力;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應提供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個案如經評估需參加職業適性診斷、履歷健診、職涯諮詢、心理諮商、職涯成長團體等就業促進活動或課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位以上雇主,僅得擇一申請就業獎勵;因故無法以金融機構方式領取獎勵者,應檢附相關資料或證明,由就業服務處評估後,得專案核定以支票方式給付;就業服務處於核定申請案時,得依本要點目的、年度預算規劃、申請者順序及勞雇雙方僱用狀況等,綜合考量後核定獎勵金額;個案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經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服務處編列預算支應,核定名額及獎勵額度以就業服務處受理申請先後順序為之;本局得視經費支用情形,公告停止受理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元

【期間】

於連續就業於同一雇主每滿 30 日、滿 90 日及滿 180 日之翌日起 60 日內

資料來源:https://www.eso.taichung.gov.tw/834063/1374080/1374083/1936528/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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