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最高459萬元→115年度內政部0403花蓮震災復原住宅重建補助方案

居住生活 花蓮縣 期限 2027-12-31

【內容簡介】

・內政部為協助0403花蓮震災受災民眾重建家園,推出住宅重建補助方案。本方案針對經認定為紅單且已強制拆除的合法自用住宅或公益出租住宅所有權人提供協助。符合資格者可選擇採都市更新或危老條例重建,最高補助每坪 12 萬元,上限 360 萬元;或採立法院主決議方案重建,最高補助每坪 15 萬 3,000 元,上限 459 萬元。補助款項將分期撥付,申請人需透過重建起造人或實施者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經認定屬紅單且經強制拆除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該建築物須為自用住宅或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之住宅
・採都市更新或危老條例辦理重建者:補助重建單價最高 12 萬元/坪,至多補助 30 坪,上限 360 萬元/戶
・採都市更新或危老條例辦理重建者:同一建物所有權人持有多戶、且屬家族居住者,於補助上限 360 萬額度內予以從寬認定
・採都市更新或危老條例辦理重建者:補助採分期撥付,第 1 期款於個案領得建造執照並申報開工時,撥付補助金額 60 %;最後 1 期款於個案領得使用執照時,始得撥付
・採立法院主決議方案辦理重建者:補助重建單價最高 15 萬 3,000 元/坪 (18 萬元/坪 × 85 %),上限 459 萬元/戶
・採立法院主決議方案辦理重建者:同一建物所有權人持有多戶、且屬家族居住者,於補助上限 459 萬額度內予以從寬認定
・採立法院主決議方案辦理重建者:補助採分期撥付,第 1 期款於個案領得建造執照並申報開工時,撥付補助金額 60 %;最後 1 期款於個案領得使用執照時,始得撥付
・申請:個案於重建計畫核准或擬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後,由危老重建之起造人或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列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或個案於領得建造執照時,由起造人列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適用對象僅得擇一申請補助;個案若有違反規定事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項

【金額/折扣】

最高459萬元

【期間】

2024/01/01 ~ 2027/12/31

資料來源:https://www.nlma.gov.tw/ch/titlelist/areaha/17389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