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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4,590,000元→0403花蓮震災復原自用住宅重建補助方案

居住生活 花蓮縣 期限 2027-12-31

【內容簡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針對 0403 花蓮地震受損的自用住宅,推出重建補助方案。本方案旨在協助經認定為紅單且強制拆除的合法自用住宅所有權人,恢復居住權。補助方式分為兩種:採都市更新或危老條例重建者,每戶最高補助 360 萬元;採立法院主決議方案重建者,每戶最高補助 459 萬元。申請人需符合建物為自用住宅等條件,並透過起造人或實施者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補助款將分期撥付。
・對象(須符合):經認定屬紅單且經強制拆除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該建築物以自用住宅為限(非自用住宅、民宿、出租住宅、飯店、商場及餐廳等商業及工廠不予補助)
・採都市更新或危老條例辦理重建:補助重建單價最高 120,000 元/坪,至多補助 30 坪,上限 3,600,000 元/戶。個別建築物所有權人以補助 1 門牌戶為原則,持有多戶且屬家族居住者,得於補助上限 3,600,000 元額度內從寬認定
・採立法院主決議方案辦理重建:補助重建單價最高 153,000 元/坪 (180,000 元/坪 × 85 %),上限 4,590,000 元/戶。個別建築物所有權人以補助 1 門牌戶為原則,持有多戶且屬家族居住者,得於補助上限 4,590,000 元額度內從寬認定
・申請:個案於重建計畫核准或擬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後,由危老重建之起造人或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列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或個案於領得建造執照時,由起造人列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適用對象僅得擇一申請補助。補助採分期撥付,第 1 期款於個案領得建造執照並申報開工時撥付補助金額 60 %;最後 1 期款於個案領得使用執照時撥付。個案若有違反規定事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項。選擇立法院主決議方案辦理重建者,不得再循都市更新條例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本補助方案之辦理程序、應備文件、查核機制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等,由本部另訂定補助要點據以執行。

【金額/折扣】

最高4,590,000元

【期間】

2024/01/01 ~ 2027/12/31

資料來源:https://www.nlma.gov.tw/ch/titlelist/areaha/1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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