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豐富公共空間人文風貌,特訂定街頭藝人申請登記作業。凡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符合特定工作許可之外國人,經申請並核發街頭藝人證後,即可在彰化縣公告開放的公共空間從事戲劇、歌唱、繪畫、工藝等各類藝文活動,並可收取打賞或定價報酬。申請者需繳納 200 元登記費,但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者可免繳。申請期間為每年 3 月及 9 月,核發之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為 3 年。此制度旨在健全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同時規範其行為,確保公共秩序與環境維護。
・對象(符合任一):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外國人,且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外國人,且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
・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 3 年
・申請登記費:200 元
・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費:200 元
・免繳費用: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街頭藝人證不得轉讓或供他人使用;需遵守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規定及相關法令;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現場回復原狀;應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保險
最高200元
每年 3/1 ~ 3/31 及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News_eBook.aspx?n=1400&sms=1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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