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提供對民間團體或個人的補捐助計畫,旨在提升金門國家公園的地域環境景觀特色、維護聚落建築人文及自然景觀的協調性,並擴大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的成效。此計畫分為兩大類:第一類補助轄區居民整建住宅及建築物美化;第二類獎勵社區組織或民間(宗教)團體推廣保育解說活動及傳統文化維護傳承。申請方式與補助額度依不同類型而異,部分細節需參考其他相關要點,活動推廣類則需於活動舉辦前 14 日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第一類(居住整建)**;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建築物代管人或土地代管人;建築物位於本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第二類(活動推廣)**;社區組織或民間(宗教)團體;組織位於本處所轄區域內;辦理與本國家公園有關之環境教育、保育解說及傳統文化保存維護活動(含宗祠、廟宇奠安或作醮活動)或研習訓練;應將本處列為補助機關(單位)
・**第一類(居住整建)**
・轄區居民整建住宅及建築物美化:依「金門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第二類(活動推廣)**
・中秋節、端午節活動:各聚落補(捐)助金額以 6,000 元為原則,瓊林、水頭、古寧頭聚落補(捐)助上限為 10,000 元
・元宵節活動:各聚落補(捐)助金額以 10,000 元為原則,瓊林、水頭、古寧頭補(捐)助上限為 16,000 元
・宗祠、廟宇奠安或作醮活動:每案以 3,000 元為原則
・訓練研習活動:每案最高以 20,000 元為原則
・各項活動補(捐)助經費額度不得高於總活動經費之二分之一
・申請:第一類依「金門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第二類由社區組織或民間(宗教)團體檢附活動計畫書、申請表(附件一)於舉辦活動十四日前向本處提出申請
・第二類活動計畫書經費預算應明列單價、個數及總數,詳細說明計列標準及科目用途(不得用於設備採購),並以實地訪價核實編列;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有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捐)助比率繳回;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本處得依補(捐)助計畫內容、經費使用情形、成效等進行考核,必要時得派員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成效不佳、未依計畫執行,或虛報、浮報等情形者,除應繳回或停止撥付補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第二類核銷資料需檢附領款收據、相關支用單據、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各機關實際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收支清單、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活動成果報告或照片(至少四張)
最高2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7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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