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為鼓勵縣內表現優良的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訂定本獎勵辦法。凡設立或登記於宜蘭縣滿 3 年以上的教保服務機構,若在幼兒教保服務、研究發展或政策執行方面成效卓著,即可申請獎勵。同時,在宜蘭縣教保服務機構連續服務 3 年以上,且在服務年資、績效或研究方面有優異表現的教保服務人員,亦可由其所屬機構代為申請。獲獎者將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教保服務人員另有機會獲得獎品或禮券。申請案件將由獎勵評選會審議,具體受理日期由宜蘭縣政府另行公告。
・對象(須符合):**教保服務機構**:;設立或登記於宜蘭縣;提供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如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經許可設立或登記滿 3 年以上;**教保服務人員**:;於宜蘭縣之教保服務機構連續服務達 3 年以上
・對象(符合任一):**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宜蘭縣政府指定、委託辦理之幼兒教保服務,成效卓著;從事幼兒教保服務研究發展,具有卓越績效;執行幼兒教保服務政策,成效優良;其他優良事蹟;**教保服務人員**:;連續從事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屆滿 10 年、20 年、30 年或 40 年,成績優良(服務年資得連同改制幼兒園前服務於幼稚園及托兒所之年資,合併計算);在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表現績優,有具體事證;最近 3 年內從事各種與幼兒教保服務有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教材及教具研發,成績優良;其他優良事蹟足以申請獎勵
・優良教保服務機構: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優良教保服務人員: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優良教保服務人員:頒發獎品或禮券
・申請:由教保服務機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宜蘭縣政府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 申請案件將由獎勵評選會審議
資料來源:https://glrslaw.e-land.gov.tw/Download.ashx?FileID=5655&id=GL000204&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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