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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

教育文化 宜蘭縣

【內容簡介】

・宜蘭縣政府為鼓勵縣內優良的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特別訂定獎勵辦法。這項獎勵旨在表揚在幼兒教保服務、研究發展或政策執行方面表現卓越的機構,以及連續服務達一定年資、績效優良或研究成果豐碩的教保服務人員。符合資格的機構需經許可設立或登記滿 3 年以上,而教保服務人員則需在宜蘭縣的教保服務機構連續服務 3 年以上。獎勵方式包括頒發獎狀、獎牌、獎座,以及針對特定績優人員提供獎品或禮券,並可採敘獎方式辦理。申請案件將由評選會審議,確保獎勵的公平性與效益。
・對象(須符合):教保服務機構:設立或登記於宜蘭縣,以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等方式提供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且經許可設立或登記滿 3 年以上;教保服務人員:於宜蘭縣之教保服務機構連續服務達 3 年以上
・對象(符合任一):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本府指定、委託辦理之幼兒教保服務,成效卓著;教保服務機構:從事幼兒教保服務研究發展,具有卓越績效;教保服務機構:執行幼兒教保服務政策,成效優良;教保服務機構:其他優良事蹟;教保服務人員:連續從事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屆滿 10 年、20 年、30 年或 40 年,成績優良(服務年資得連同改制幼兒園前服務於幼稚園及托兒所之年資,合併計算);教保服務人員:在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表現績優,有具體事證;教保服務人員:最近 3 年內從事各種與幼兒教保服務有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教材及教具研發,成績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其他優良事蹟足以申請獎勵
・獎狀
・獎牌
・獎座
・獎品或禮券(限教保服務人員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者)
・敘獎(限教保服務人員)
・申請:由教保服務機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獎勵,教保服務人員亦得自行申請
・評選會委員於評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評選會得為從缺之決議

資料來源:https://glrslaw.e-land.gov.tw/Download.ashx?FileID=3959&id=GL000204&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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