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為鼓勵縣內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特別設立獎勵辦法,以表揚其在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上的卓越貢獻。本獎勵適用於在宜蘭縣設立或登記滿 3 年以上的教保服務機構,以及連續服務 3 年以上的園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具備教保服務人員資格的代理人員。獲獎者將依其優良事蹟,獲得獎狀、獎牌、獎座,或獎品、禮券等實質獎勵。申請案件將由宜蘭縣政府組成的評選會進行審議,受理日期由縣府另行公告。
・對象(須符合):設立或登記於宜蘭縣,以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等方式,提供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提供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之園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具備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之代理人員;教保服務機構須經許可設立或登記滿 3 年以上;教保服務人員須於宜蘭縣之教保服務機構連續服務達 3 年以上
・對象(符合任一):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宜蘭縣政府指定、委託辦理之幼兒教保服務,成效卓著;教保服務機構:從事幼兒教保服務研究發展,具有卓越績效;教保服務機構:執行幼兒教保服務政策,成效優良;教保服務機構:其他優良事蹟;教保服務人員:連續從事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屆滿 10 年、20 年、30 年或 40 年,成績優良(年資可連同改制幼兒園前服務於幼稚園及托兒所之年資合併計算);教保服務人員:在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表現績優,有具體事證;教保服務人員:最近 3 年內從事各種與幼兒教保服務有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教材及教具研發,成績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其他優良事蹟足以申請獎勵
・獎狀
・獎牌
・獎座
・獎品或禮券:適用於教保服務人員,獎勵事由為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一者
・申請:教保服務機構或教保服務人員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獎勵,受理日期由宜蘭縣政府另定
・評選會委員於評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申請案件不符合資格者,評選會得為從缺之決議;資料、文件不合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成補正者,評選會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資料來源:https://glrslaw.e-land.gov.tw/LawContentSource.aspx?id=GL0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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