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為鼓勵臺南市的優秀藝文團體及個人,積極從事創作並辦理各項藝術文化活動,以拓展市民藝術欣賞層面並推廣城市藝文風氣,特別訂定本補助要點。本補助主要針對傳統文化、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文學、歷史、人才培育及國際交流等相關活動提供經費支持。申請對象為設籍或工作地點在臺南市的個人,以及在臺南市立案的團體或法人。每年度累計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 25,000 元,但特定公益性質或配合中央計畫的團體不受此限。申請者需在活動辦理前至少 10 日,備妥詳實的實施計畫、經費概算明細表及申請函文提出申請。
・對象(符合任一):個人:現設籍本市者;個人:工作地點在本市者;團體、法人: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藝文活動補助:每年度累計金額以不超過 25,000 元為原則
・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局委託、協助或代辦業務之民間團體:不受 25,000 元限制
・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受 25,000 元限制
・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不受 25,000 元限制
・餐敘、獎金、紀念品及服裝類不予補助
・申請:備具申請函文提出申請,至遲應於活動辦理前 10 日函文申請(以文到日為準)
・📍7082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13樓 (永華市政中心), 730210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23號 (新營文化中心)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函報本局核准;同一案件向 2 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申請項目與金額;受補助對象應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本局事後審核
最高25,000元
至遲應於活動辦理前 10 日函文申請(以文到日為準)
資料來源:https://culture.tainan.gov.tw/form/Details?Parser=28,8,5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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