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為協助縣內農民因特定疫病蟲害導致作物損失,提供作物補償。本補償針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的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蟲害的植物及其產品。補償金額將依據「宜蘭縣政府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的單位價格作為最高標準,或參考作物生產成本估算。若當事人有管理不善等因素,補償金額可能以百分比方式調整。補償評價作業由宜蘭縣政府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評價委員會審議後辦理。
・對象(須符合):宜蘭縣轄內作物受特定疫病蟲害影響的農民或相關當事人;作物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作物為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及其產品
・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依據「宜蘭縣政府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規定之單位價格為最高評價標準
・未列入作物種類名稱者:參照作物生產成本估算評價
・當事人如有管理不善或其他足以降低其產量、品質及市價之因素者:以百分比方式給與評價
・補償金額可能因當事人管理不善或其他足以降低產量、品質及市價之因素而以百分比方式調整
資料來源:https://glrslaw.e-land.gov.tw/LawContentSource.aspx?id=GL0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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