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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臺星經濟夥伴協定區商務人士短期入境承諾範圍及相關資格規範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本頁面概述台灣與新加坡經濟夥伴協定(ASTEP)下,商務人士短期入境台灣的承諾範圍及相關資格規範。主要針對三類外國專業人士:商業訪客、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以及在台灣無商業據點但與台灣企業簽訂服務契約的外國企業僱用人員(履約人員)。這些規範詳細說明了各類人員的入境目的、停留期限、居留條件及所需具備的專業資格,旨在促進雙邊經貿交流與人才流動。
・對象(須符合):屬於以下三類自然人之一:商業訪客、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在中華臺北無商業據點之外國企業所僱用之人員(履約人員)
・對象(符合任一):**商業訪客:**;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中華臺北停留;在停留期間未接受中華臺北境內支付之酬勞;未對大眾從事直接銷售之活動;**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被其他會員之法人僱用超過 1 年;透過在中華臺北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份,短期入境以提供服務;負責人: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之部門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之部門負責人或管理人員;專家:指組織內擁有先進之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之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之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在中華臺北無商業據點之外國企業所僱用之人員(履約人員):**;該外國企業已與在中華臺北從事商業活動之企業簽訂服務契約;此類人員應受僱於該外國企業 1 年以上;符合前述「專家」之定義;在中華臺北期間不得從事其他工作;契約必須係為提供下列服務而簽訂:建築服務業、工程服務業、工程綜合服務業、都市規劃與景觀建築服務業、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研究與發展服務業、市場研究與公眾意見調查服務業、管理顧問服務業、與管理顧問相關之服務業、與科技工程有關之顧問服務業、設備維修服務業(海運船隻及陸運設備除外)及旅行社與旅遊服務業
・商業訪客:初次停留期間不得超過 90 天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初次居留期間 3 年,可申請展延,每次 1 年,展延次數無限制
・在中華臺北無商業據點之外國企業所僱用之人員(履約人員):每次停留期間不得超過 90 天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入境許可有效期間 12 個月,可在有效期間內多次入境
・申請:申請事宜請參考「一般外國專業專業人士在臺工作」頁面內「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及「履約人員」頁面
・📍24203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 (勞動力發展署);100413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外國人申請業務服務地址)
・🕒勞動力發展署:週一至週五 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 30 分,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7 時 30 分;外國人申請業務: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17 時 30 分受理親自送件

資料來源: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astepch/cp.aspx?n=86401E6A9466D5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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