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社會處提供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保護安置服務,旨在協助設籍新竹縣、因遭受虐待、遺棄、疏忽或無人扶養而面臨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危難的弱勢族群。這項服務包含緊急保護、適當安置,並支付照顧費、特殊照顧費、交通費、醫療相關費用及生活雜支等必要開銷。政府會先行支付這些費用,但對於有支付能力的受安置者或其扶養義務人,政府得依法追償。然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可全額免除返還費用,其他經濟弱勢或遭遇重大變故者亦可申請減輕或免除。
・對象(須符合):設籍新竹縣;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7條及第78條狀況之身心障礙者(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或有立即危險);符合老人福利法第41條及第42條狀況之老人(因疏忽、虐待、遺棄致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危難,或無人扶養致生命、身體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
・照顧費(安置於護理之家、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機構):每人每月最高 31,000 元
・照顧費(安置於老人福利法設立之機構):每人每月最高 27,000 元
・照顧費(安置於精神復健機構):依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定之收費標準計價
・照顧費(安置於醫院呼吸照護病房、精神病房):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或醫院收費標準計價
・照顧費(安置於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每月照顧費以新竹縣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計算
・特殊照顧費(鼻胃管):每月最高 1,100 元
・特殊照顧費(導尿管):每月最高 1,100 元
・特殊照顧費(氣切管):每月最高 2,000 元
・特殊照顧費(其他管路或造口照護):依受託單位收費基準表之收費基準計價
・交通費(就醫陪診交通費):單趟最高 500 元,來回最高 1,000 元(跨縣市單趟最高增加 250 元,來回最高增加 500 元)
・交通費(救護車、長期照顧交通車、復康巴士、無障礙計程車等車資):核實支付
・醫療相關費用:維生器材、就醫、復健、輔具、傷口照顧與護理、住院看護費及機構體檢費等,核實支付
・生活雜支:每月最高 6,000 元(含生活必需品、營養膳食補充、其他必要雜支)
・緊急安置費用:每人每日 1,500 元(安置超過 30 天者,第 31 天起依第四點規定基準計算)
・申請:依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申請或主管機關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
・📍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8:00-12:00,13:00-17:00
・安置費用由新竹縣政府先行支付,對於有支付能力者,政府得依法追償;受安置者或其扶養義務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可全額免除返還費用;領有其他社會福利補助經評估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經濟弱勢、遭遇重大變故或有其他特殊事由者,得申請減輕或免除返還費用。
最高31,000元
資料來源:https://social.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210&s=221612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