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民政處提供新竹市合法登記的宗教團體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每案最高可獲 100,000 元。此計畫旨在協助新竹市的寺廟及教堂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提升行動不便民眾的友善空間。申請團體需章程明示以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為宗旨,且改善場所須位於新竹市轄內。申請時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設計圖說及工程估價明細表等,向新竹市政府民政處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新竹市合法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寺廟等宗教團體;章程明示以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為宗旨;申請補助改善場所位於新竹市轄內
・無障礙設施、無障礙設備、無障礙通路等設計規劃及工程施作費補助:上限 100,000 元
・申請:向新竹市政府民政處申請
・受補助者應於竣工後一個月內,備具文件送新竹市政府民政處申請查驗;受補助者應於竣工查驗核定後一個月內,備具文件送新竹市政府民政處申請撥款;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補助並收回款項;受補助團體若有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經費外,得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申請人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受補助單位如有應迴避而未自行迴避之情事者,本府得依本計畫規定,要求迴避或撤銷補助款項;受補助團體於受補助項目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本府得派員實施不定期抽訪查,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提供該年度無障礙設施使用效益評估等相關資料;工程完竣取得相關使用許可後三個月內,申請人應檢具補助計畫第四點第三項規定文件提出申請核撥補助經費;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新竹市政府民政處得駁回其申請;竣工查驗不合格者,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補正或未改善者,廢止其補助核准函。
最高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