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為保障員工性別平等權益,針對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提供多項福利措施。內容涵蓋婚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減少工作時間、彈性調整工作時間及居家辦公等。這些措施旨在協助員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並促進友善職場環境。
・對象(須符合):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技工、工友、駕駛、聘僱人員或臨時人員
・婚假:公務人員、聘僱人員 14 日;臨時人員 8 日
・生理假:每月 1 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臨時人員薪資減半發給)
・產前假:8 日
・娩假:42 日(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 12 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
・流產假: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42 日;懷孕 12 週以上未滿 20 週流產者 21 日;懷孕未滿 12 週流產者 14 日(臨時人員: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 4 星期;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 1 星期;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 5 日)
・陪產檢及陪產假:7 日(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內請畢)
・育嬰留職停薪: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以 2 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 1 年(聘僱人員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期間以不超過聘用期間為度)
・哺乳時間:子女未滿 2 歲須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60 分鐘
・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 7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臨時人員薪資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減少工作時間: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前開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彈性調整工作時間:本人有懷孕、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情形,或為親自照顧(接送)65 歲以上、就讀國小以下、罹患重大傷病、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之家庭成員或懷孕期間之配偶者,得經機關同意後調整其彈性上、下班時間為上午 7 時至 10 時,下午 4 時至 7 時
・居家辦公:
・員工因懷孕致上、下班交通不便者:懷孕未滿 28 週每週至多 2 日;懷孕 28 週未滿 36 週每週至多 3 日;懷孕 36 週至分娩前每週至多 4 日
・員工於配偶懷孕後期至分娩後 2 個月內,須陪伴或照顧懷孕後期與產後之配偶及甫出生子女者:懷孕 28 週起至 35 週每週至多 3 日;懷孕 36 週起至分娩後 2 個月內每週至多 4 日
・員工因育兒需求:於每日辦公總時數不變前提下,得提早 1 小時下班,該剩餘 1 小時之辦公時數應於離開辦公處所後當日內以居家辦公方式補足
・喪假(臨時人員):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 8 日;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6 日;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3 日(工資照給)
・申請:依各機關內部規定向服務機關申請
・📍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11 樓南區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 至下午 5: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部分假別得以「時」計(累計達 8 小時者,以 1 日計);部分假別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辦理結婚登記,其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上開關係準用之。
資料來源:https://dop.gov.taipei/Content_List.aspx?n=A3789D0093BB9F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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