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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失業給付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勞動部提供失業給付,旨在協助非自願離職的勞工在失業期間維持基本生活。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每月可領取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人可額外加給 10 %,最多加給至 20 %。一般情況下,給付最長可領取 6 個月;若申請人離職時年滿 45 歲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則最長可領取 9 個月。申請人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在 14 日內未能成功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後,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被保險人為非自願離職(包含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失業給付:每月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 計算發給
・扶養眷屬加給:如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人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10 % 加給,最多計至 20 %
・給付期間:最長發給 6 個月
・給付期間(特定對象):離職退保時年滿 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 9 個月
・再次請領給付: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 1/2 為限
・申請: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 初次申請失業給付者,應於離職退保後 2 年內提出

資料來源: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472/28480/28482/29195/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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