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健全臺灣手語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補助要點。補助對象包含教育部、法務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的學校,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主管學校。補助項目涵蓋開設臺灣手語課程、辦理相關活動、研習及專業成長,以及研編教學所需學習教材。申請單位需檢附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依規定程序向本署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教育部、法務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之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主管學校
・開設臺灣手語課程:
・專任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鐘點費、交通費:交通費依地區及跨校情況,每人每學期 2,000 元 ~ 8,000 元,任教學校中有任一校屬偏遠地區學校者,每人每學期再加 2,000 元
・實體課程協同教師之鐘點費:每校各學期置協同教師人數,以學校各學期開設臺灣手語課程之班級總數為上限
・遠距直播共學協同人員之鐘點費、工作費:臨時人力工作費以最低工資法所定每人每小時最低工資數額支給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
・辦理臺灣手語相關活動:
・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每校最高核定 100,000 元
・地方政府辦理全縣(市)性活動:每一地方政府最高核定 300,000 元
・辦理臺灣手語研習及相關專業成長:
・教師、臺灣手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培訓與認證班:每班核定以 300,000 元為原則
・教師、臺灣手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在職增能研習:每班核定以 100,000 元為原則
・專業社群(學校成立校內、跨校):每校最高核定 30,000 元
・專業社群(地方政府統籌成立跨校):每一地方政府核定總額為 50,000 元 ~ 200,000 元
・研編臺灣手語教學所需學習教材:
・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全額補助
・地方政府:每一地方政府核定總額為 30,000 元 ~ 200,000 元
・其他符合本署推動臺灣手語教育政策或特殊需求,經本署同意者,得申請補助
・申請: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地方政府及其主管學校統由各該地方政府彙送本署
・本署依預算經費核定補助金額,並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最高 84 %,第二級最高 86 %,第三級最高 88 %,第四級最高 89 %,第五級最高 90 %)。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全額補助。補助經費撥付、核銷及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計畫變更或延期需事先報本署核定。未執行計畫者應繳回補助經費。本署得辦理訪視或考核。
最高3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3846&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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