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協助符合特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的家庭減輕購屋負擔。本補貼針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地,設有不同的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家庭動產及不動產限額。申請人需線上提交相關文件,經審查符合資格後,可獲得貸款利息補貼。
・對象(須符合):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戶籍地所定標準:;臺北市:家庭年所得 1,800,000 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71,327 元、家庭動產限額 7,600,000 元、家庭不動產限額 9,430,000 元;新北市:家庭年所得 1,440,000 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59,150 元、家庭動產限額 4,790,000 元、家庭不動產限額 6,750,000 元;桃園市:家庭年所得 1,460,000 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58,688 元、家庭動產限額 4,790,000 元、家庭不動產限額 6,630,000 元;臺中市:家庭年所得 1,350,000 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56,270 元、家庭動產限額 4,790,000 元、家庭不動產限額 5,600,000 元;臺南市:家庭年所得 1,130,000 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54,303 元、家庭動產限額 4,790,000 元、家庭不動產限額 5,600,000 元;高雄市:家庭年所得 1,280,000 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56,140 元、家庭動產限額 4,790,000 元、家庭不動產限額 5,750,000 元;金門縣/連江縣:家庭年所得 1,100,000 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50,194 元、家庭動產限額 3,330,000 元、家庭不動產限額 4,430,000 元;其餘縣(市):家庭年所得 1,100,000 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54,303 元、家庭動產限額 3,330,000 元、家庭不動產限額 5,600,000 元;申請人戶籍應設於居住之住宅地址內;購置之住宅符合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且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等三項設備
・對象(符合任一):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2人以上、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65歲以上、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原住民、災民、遊民、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符合其他加分條件者(重大傷病者、單親家庭、新婚家庭(結婚登記日應在申請日前2年內)、生育有未成年子女、列冊獨居老人、25歲以上、三代同堂);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之住宅未達住宅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或該居住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實際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並依申請人條件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或第二類優惠利率
・申請:線上申請
・本補貼具有定期查核機制,自申請日起至完成或終止補貼期間,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若有異動應主動通報主管機關。核貸與否、實際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經核定接受本補貼者,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基本居住水準。
2025/09/01 ~ 2025/09/30
資料來源:https://has.nlma.gov.tw/subsidyOnline/front/applyB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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