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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文化部廣播電視產業組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此修正案主要規範已獲補助的單位,在執行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計畫期間,若企畫書內容需變更時的申請程序與限制。修正內容包括變更次數上限為三次,但涉及特定條款或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等不可歸責事由的變更不計入次數。此外,展延期限也有明確規範,一般展延以兩次為限,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若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則可展延至一年六個月。獲補助者需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文化部申請變更,且原預估製作經費不得變更,但可在總長度不減少的前提下申請總集數變更。
・對象(須符合):已獲「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補助者
・申請:向文化部廣播電視產業組申請變更
・📍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09:00 ~ 18:00(諮詢服務時間)
・- 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經費不得變更

資料來源:https://grants.moc.gov.tw/Web/Normal.jsp?__viewstate=sXLmKaSIXlYTFFiw8IunaAAaa4vPyufHaxZ1ypH3FT+41/6zCZHO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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