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文化局提供街頭藝人證線上申請服務,旨在鼓勵具中華民國國籍的個人或 10 人以下團體,以及持有合法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能在花蓮縣從事藝文活動。此證有效期限為 2 年,申請費用個人 200 元、團體 500 元,但持有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可免繳。申請者需透過線上表單提交證件照、展演紀錄照片等文件,未成年申請人則需額外提供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切結書。申請通過後,證件將以電子郵件方式發放。
・對象(符合任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團體(含 10 人以下);持有中華民國核發工作許可證(文件)之外國人;持花蓮縣街頭藝人證到期換證、遺失或毀損者
・街頭藝人證申請:個人繳納 200 元
・街頭藝人證申請:團體繳納 500 元
・街頭藝人證申請:持有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申請費
・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 2 年
・申請:線上申請(請至花蓮縣文化局官網街頭藝人專區填寫線上申請表單並上傳文件);換證者需先至銀行臨櫃匯款後,將證件照、展演紀錄照片 2 張、身分證正反面、繳費單照片、個人基本資料郵寄至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花蓮市文復路 6 號
・申請資料不全者將另行通知限期補件,未於期限內補件者,本機關得逕行刪除申請案件;申請通過後,街頭藝人證將以電子郵件方式發放,不再提供紙本證件;本須知若有未盡事宜,本機關保有更改內容之權力
最高5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buskers.hccc.gov.tw/help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