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文化局為活化縣內藝文展演空間,提供補助給本縣各級學校、合法立案藝文團體、從事藝術文化工作的個人或工作室、街頭藝人、文化館舍及基金會,辦理假日文化廣場及多元藝術展演活動。補助項目包含假日活動、展覽、表演、街頭藝人、工作坊、影像紀錄等,最高可補助計畫總經費的 80 %,上限為 20,000 元,特定專案經核准可不受此限。申請單位需於活動辦理前 1 個月備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文化局提出申請,每年 11 月 15 日前截止收件。
・對象(須符合):本縣各級學校;本縣合法立案之藝文團體,並檢附立案證明、理事長當選證書及稅捐單位核發統一編號者;本縣從事藝術文化工作之個人、工作室;設籍本縣之個人:年滿 18 歲以上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居留證者,並應檢附學經歷證明;工作室:應檢附商業登記抄本;街頭藝人,並檢附本縣街頭藝人證明;本縣文化館舍,並檢附館舍負責人證明、消防安全證明等;花蓮縣文化法人,並檢附法人登記證書證明等
・補助經費: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 80 %,上限 20,000 元
・專案補助:配合本府政策性文化藝術發展、具公益性或全縣性藝文展演行銷活動及藝術文化創作、研習推廣之各項補助,經專案奉准者,不受上述補助金額限制
・假日活動:結合重大慶典、民俗節慶或廟會等辦理之藝術展演活動
・展覽:展期至少連續 1 個月,須辦理 1 場開幕茶會或分享會
・表演:表演時間單場至少 60 分鐘,或小型表演至少 3 場
・街頭藝人活動:至少須辦理 6 場次
・工作坊:至少 3 場,以講座、研習、互動討論、演練等方式為主
・影像紀錄:須結合花蓮自然地景或人文風情,善用網路資源推廣宣傳,並辦理至少 1 場發表會或推廣活動
・其他:未列於上述類別,足以引發民眾關注、參與之藝術文化事項或跨類別之計畫提案
・不補助項目:人事費、獎金、獎品及紀念品等
・餐費:每人每餐上限 100 元
・雜項支出:以總經費 5 %為限
・申請:應於辦理活動 1 個月(30 日)前檢附文件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同一補助對象全年度以 1 次為限。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負所得稅申報義務。若實際支出低於核定金額,將按全案補助比例撥付款項。
最高20,000元
每年 11/15 前(或經費用罄為止)
資料來源:https://www.hccc.gov.tw/Utility/DisplayFile?id=1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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