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立體育場提供多項場館使用費用減免或免繳優惠,旨在推廣全民體育活動。符合資格的申請者,包括代表花蓮縣參賽的選手培訓、花蓮縣政府主辦的活動、符合特定條件的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活動、本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長期使用者,以及花蓮縣政府所屬學校的教學活動,皆可依規定享有保證金、場地使用費或水電費等相關費用的減免。此外,年滿 65 歲(含)以上長者、未滿 6 歲兒童及身心障礙者及其一名必要陪伴者,可免費使用縣立游泳池及網球場。
・對象(須符合):申請使用花蓮縣立體育場場館者
・對象(符合任一):經花蓮縣政府核定辦理之全國性或國際性本縣選手選拔賽,且經選拔賽選出代表本縣參加該項競賽,須在本場館培訓者;花蓮縣政府辦理之各項活動;花蓮縣政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且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並經專案報請花蓮縣政府核准者;本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長期使用體育場場館者;花蓮縣政府所屬學校於學期間正式課程舉辦之教學活動(不含寒暑假),並造冊經花蓮縣政府備查者;依據法令應於特定節日免費開放提供民眾使用日;年滿 65 歲(含)以上長者(適用於縣立游泳池及網球場門票優待);未滿 6 歲之兒童(適用於縣立游泳池及網球場門票優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適用於縣立游泳池及網球場門票優待)
・經花蓮縣政府核定辦理之全國性或國際性本縣選手選拔賽及培訓:免繳各項費用
・花蓮縣政府辦理各項活動:免繳保證金、場地使用費(仍應繳交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例行性大型活動及具公益性質活動(非花蓮縣政府委託代辦):得視活動預算金額減免水電費、空調費及音響設備費等費用
・花蓮縣政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辦理活動(符合規費法規定並經核准):減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仍應繳交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本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長期使用體育場場館:免繳場地使用費(仍應繳交保證金及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花蓮縣政府所屬學校於學期間正式課程舉辦之教學活動:免繳保證金、場地使用費及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依據法令應於特定節日免費開放提供民眾使用日:免繳保證金、場地使用費及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縣立游泳池門票:年滿 65 歲(含)以上長者、未滿 6 歲兒童、身心障礙者及其一名必要陪伴者免費
・縣立網球場門票:年滿 65 歲(含)以上長者、未滿 6 歲兒童、身心障礙者及其一名必要陪伴者免費
・申請:於使用日 30 日前向體育場提出申請,經核准後 7 日內繳納保證金,使用日前 3 日繳清全部費用
・免繳保證金之單位,應於會後負責恢復場地清潔及原狀,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使用場地以每 4 小時為 1 場次,使用時段為每日 08:00 ~ 12:00、13:00 ~ 17:00、18:00 ~ 22:00 為原則;超出時段需經管理單位同意,並加收超出時段費用,每小時依場地使用費 1/4 計收,未達 1 小時以 1 小時計;排練預演時間需配合場地空檔,以 2 小時為一段計算;除新聞報導外,大眾傳播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做現場錄影或實況轉播應先經管理機關同意,並收取轉播費 30,000 元(本府主辦公益性質活動者免收);使用單位於活動期間應僱請清潔人員、保全人員,負責使用場地內之安全、秩序及環境衛生;活動結束當天應立即清理完畢,點交與管理機關;縣立游泳池未滿 12 歲學童需有滿 18 歲以上成人陪同
免費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hcs.hl.gov.tw/cp.aspx?n=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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