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立體育場提供設籍花蓮縣、年滿 65 歲(含)以上的長者,可免費使用縣立網球場。一般民眾或機關團體若需租借網球場,則需依規定繳交臨時使用費、月費或場次費用,並可選擇早、午、晚三場次。申請人需填寫租借申請表,並透過電話或親洽體育場確認檔期,隨後提交申請函。費用繳交方式包含現金、即期支票或匯款,最遲需於活動前 2 週完成。活動結束後,申請人可憑保證金收據辦理退還。
・對象(須符合):設籍花蓮縣;年滿 65 歲(含)以上
・設籍花蓮縣 65 歲以上老人:免費使用網球場
・臨時使用費:每人每次 50 元
・一般使用月費:每人每月 150 元
・機關團體使用費:每場每面 200 元
・夜間照明費:每小時 120 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辦理競賽(限非營業性):每場次收費 3,000 元
・申請:來電或親洽花蓮縣立體育場確認檔期並填寫申請表;郵寄申請函及申請書;繳交費用可使用現金、即期支票或匯款
・📍970 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23 號
・場地不承辦桌、酒宴等非屬體育、文教及公益性質活動;室內活動不得使用明火,如有需要須專案向消防局申請;車輛、動力機械不得進入球場、跑道草皮;請勿使用膠帶、雙面膠張貼海報或宣傳品;禁止侵入性施工(破壞地面、牆面或設備等);大型活動需向花蓮市公所清潔隊申請垃圾子母車或定點清運,並於活動後清理完畢;所有設施請愛惜使用,如有損壞者照價賠償修復;耗電設備請另備發電機;活動性質與申請項目不符,本場有權中止租借;館內木質地坪除體育活動外,皆需加裝護墊後方准予使用;如需載重請先洽詢承辦人員;任何活動不得違背政府法規及善良風俗;本場得隨時修改未盡之處;以 4 小時為一場次(每日區分為早、中、晚三場次);活動前半天佈置及活動後半天撤場,免場租;任一場次若確無使用,僅收場地費;若有超時情況,依實際超出時數加收場租;匯款戶名:花蓮縣立體育場;匯款帳號:01803800271-5 (台灣銀行);支票抬頭:花蓮縣政府
免費
資料來源:https://hcs.hl.gov.tw/News_Content.aspx?n=3432&sms=10690&s=34009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