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為照護員工身心健康,針對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的員工提供一般健康檢查補助。補助對象涵蓋市長、各級機關首長、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工友、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等,並依職等、年齡、服務年資及職務性質區分為七類。補助金額從每 2 年 4,500 元至累計 2 年 32,000 元不等。符合資格的員工可自行選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並檢附相關單據向服務機關辦理費用核銷。
・對象(須符合):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員工;符合以下任一類別:;第一類人員: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與各一級機關(構)及區公所首長;第二類人員: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官職等以上人員(含薦任第八職等機關首長),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年滿 50 歲(含)以上(2025/12/31 以前出生);未滿 50 歲(2026/01/01 以後出生);第三類人員: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或相當官職等以下人員,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年滿 50 歲(含)以上(2025/12/31 以前出生);年滿 40 歲(含)以上(2025/12/31 以前出生),未滿 50 歲(2026/01/01 以後出生);第四類人員:年滿 40 歲(含)以上(2025/12/31 以前出生)之高風險職務人員(經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核備者);第五類人員:年滿 40 歲(含)以上(2025/12/31 以前出生)之工友(含技工、駕駛);第六類人員:年滿 40 歲(含)以上(2025/12/31 以前出生)且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 1 年(至遲於 2025/01/31 以前到職)之聘僱人員、駐衛警察、臨時人員;第七類人員:未滿 40 歲(2026/01/01 以後出生)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公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 1 年(至遲於 2025/01/31 以前到職)之聘僱人員、駐衛警察、臨時人員
・第一類人員(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與各一級機關(構)及區公所首長):每年受檢 1 次,補助 16,000 元;或累計 2 年受檢 1 次,補助 32,000 元
・第二類人員(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官職等以上人員,含薦任第八職等機關首長):
・年滿 50 歲(含)以上:每年受檢 1 次,補助 16,000 元;或累計 2 年受檢 1 次,補助 32,000 元
・未滿 50 歲:每 2 年(隔年)受檢 1 次,補助 16,000 元;或每年受檢 1 次,補助 8,000 元
・第三類人員(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或相當官職等以下人員):
・年滿 50 歲(含)以上:每 2 年(隔年)受檢 1 次,補助 16,000 元;或每年受檢 1 次,補助 8,000 元
・年滿 40 歲(含)以上,未滿 50 歲:每 2 年(隔年)受檢 1 次,補助 4,500 元
・第四類人員(年滿 40 歲(含)以上之高風險職務人員):每年受檢 1 次,補助 4,500 元
・第五類人員(年滿 40 歲(含)以上之工友(含技工、駕駛)):每 2 年(隔年)受檢 1 次,補助 4,500 元
・第六類人員(年滿 40 歲(含)以上且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 1 年之聘僱人員、駐衛警察、臨時人員):每 2 年(隔年)受檢 1 次,補助 4,500 元
・第七類人員(未滿 40 歲且從事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公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 1 年之聘僱人員、駐衛警察、臨時人員):每 2 年(隔年)受檢 1 次,補助 4,500 元
・申請:受檢人自行選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健檢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檢之醫療機構進行檢查,並檢據向服務機關(構)辦理經費核銷
・📍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 至下午 5: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 同 1 年度內同時符合兩類以上補助類別者,應擇優、擇一受檢
最高32,000元
即日起至 2026/12/31
資料來源:https://dop.gov.taipei/News.aspx?n=10BE9F21D51B90A7&sms=87415A8B9CE81B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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