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是規範台灣土地稅務的重要法規,其中包含多項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的減免、優惠稅率與退稅規定。這些福利旨在減輕民眾與企業的土地稅負擔,鼓勵土地合理利用,並促進社會福利。主要受益對象涵蓋自用住宅所有權人、農地使用者、特定用途土地持有者,以及因繼承、贈與、重購或土地重劃等情況而符合條件的民眾。透過申請,符合資格者可享有較低的稅率、免徵部分稅款或獲得已繳稅款的退還。
・對象(須符合):依土地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如土地所有權人、典權人、受贈人、耕作權人、受託人等)
・對象(符合任一):土地用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供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地、慈善或公益事業,或合理自用住宅等;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寺廟、教堂、政府指定名勝古蹟、經核准設立之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農地作農業使用者;土地因繼承、政府依法出售或贈與之公有土地、私有土地贈與各級政府者;私人捐贈土地供設立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者;夫妻贈與土地;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土地移轉;持有土地逾 20 年、30 年、40 年者;售地後 2 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自耕農地者;經重劃之土地;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取得抵價地者
・土地增值稅減免: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 40 %
・土地增值稅減免:持有土地逾 20 年減徵 20 %,逾 30 年減徵 30 %,逾 40 年減徵 40 %
・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10 %
・土地增值稅免徵:繼承、政府出售或贈與公有土地、私有土地贈與各級政府、私人捐贈供社會福利或私立學校、夫妻贈與、信託關係中移轉、徵收土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農地作農業使用移轉予自然人等
・土地增值稅退稅:售地後 2 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自耕農地,可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優惠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0.2 %
・地價稅優惠稅率: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寺廟、教堂、政府指定名勝古蹟、經核准設立之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等稅率 1 %
・地價稅免徵: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建築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
・田賦停徵:行政院得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田賦
・田賦免徵: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建築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
・典權人贖回土地時,已預繳之土地增值稅可申請退還
・土地改良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之現值等可從土地增值總數中扣除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重估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可抵繳土地增值稅
・申請:依各條文規定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或申請
・-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 1 處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