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提供土地徵收補償費領取服務,針對因政府徵收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等而受影響的權利人,提供地價、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土地改良費用、營業損失及遷移費等多項補償。申請對象包含自然人、繼承人、法人、祭祀公業、神明會及寺廟管理人、耕地三七五承租人等,需依不同身分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印章。若應受補償人已故,則需辦理繼承審查。申請人可備妥文件後,洽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徵收科辦理領取事宜。
・對象(須符合):應受補償人(即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土地改良費用、營業損失、遷移費等權利人);若為自然人,需具備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若為外國人,應檢附護照;若為旅外僑民,應檢附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或出具之華裔證明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若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若為香港、澳門居民,應檢附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若國民身分證住址與補償清冊住址不符時,應檢附原住址(即清冊住址)及現址之戶籍謄本;若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時,須檢附他項權利清償證明、塗銷證明或他項權利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或協議書;若有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等限制登記者,須檢附原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機關之同意文件;若委託他人領取時,須檢附印鑑證明、公證書、認證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若經法院拍賣或經形成判決確定者,須檢附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證明書正本及影本;若土地屬破產財團所有者,須檢附破產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若土地為經撤銷、廢止登記或解散之公司所有者,須檢附清算人資格證明及印鑑證明正本及影本;若為繼承人(所有權人死亡時),需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以及繼承系統表;若合法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 2 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並檢附繼承權拋棄書及拋棄繼承權人印鑑證明、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遺囑或遺產分割協議書;若為法人,需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之正本及影本、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章;若為祭祀公業,需檢附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規約書或派下員名冊;若為神明會及寺廟管理人,需檢附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規約書或章程、信徒或會員名冊、財產清冊、寺廟登記證;若為耕地三七五承租人,需檢附耕地租約書;若領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需具結「如具領後,第三人提出異議或誤領補償費經調查屬實,自願交還,如因導致第三人損害時,自願負法律上一切之責任」;若領取土地改良費用,需檢附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若領取營業損失補償費,需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繳款書影本(設籍課稅者)、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章或設籍課稅者之店章;若領取遷移費,需檢附遷移前後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領取人口遷移費時),並具結「如具領後,第三人提出異議或誤領補償費經調查屬實,自願交還,如因導致第三人損害時,自願負法律上一切之責任」
・地價補償費
・建築改良物補償費
・農作改良物補償費
・土地改良費用
・營業損失補償費
・遷移費
・申請:請檢具表列應備文件至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徵收科辦理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3.24樓
・🕒週一~週五08:00~12:00 13:30~18:00(配合新北市政府彈性上班時間08:00~09:00),國定假日除外
・倘應受補償人已歿,應辦理繼承審查,審認繼承人資格及其應繼分
資料來源:https://www.land.ntpc.gov.tw/cp.aspx?n=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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